煤矿建设项目中,审批事项原有63项,这次改革精简合并25项(14项为非行政许可事项,10项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为核准性备案),改革后保留38项(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中8项属前置条件)。详细内容可以登录山西省政府网站查询。
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6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xmttzgg@163.com,也可将书面意见寄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室,地址:太原市府东街101号6号楼337房间(信封上请注明“煤炭行政审批改革”字样),邮编:030072。
亮点抢先看
年产120万吨以下煤矿取消前期批复
《方案》提出,将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对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省级不再保留开展前期工作批复事项。
产能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权下放
《方案》提出,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下放至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在省级层面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组织编制、论证、审核;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资源整合改造矿井项目核准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等纳入日常监管
《方案》提出,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原由省煤炭厅负责的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将目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国家核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档案验收等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方案》提出,对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不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省级层面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宜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包括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
申领“六证”简化为“三证”
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
作者:李晶 张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