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彻底查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各产煤地区要切实加强区域性水害普查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集中的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相关煤矿企业共同承担费用,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独立矿区的煤矿企业要自行组织水害普查。
二是做好老空水害防治,强化探放水效果验证。各煤矿企业在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情况的基础上,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要依靠科技进步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窑)积水情况,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三是落实“疏堵结合”措施,确保承压水害治理到位。煤矿企业要认真分析评估矿井受承压水的威胁程度,评价矿井突水危险,划分出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编制带压开采专项设计,采取疏水降压、底板加固及改造、留设煤柱、修筑防水闸门或增强排水能力等防水措施,彻底消除突水威胁。
四是加强地表水害治理,严防溃水淹井事故。各煤矿企业要摸清矿区河流、湖泊、塌陷区等水体与矿井可能的联系通道情况,对威胁矿井安全的地表水体要修筑防洪沟渠、加固堤坝,对可能形成的补给通道要充填压实。
五是加强应急管理,落实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措施。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顶板来压、底板鼓起、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是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把握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煤矿,重点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凡是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窑)积水情况,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要严厉查处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