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
《意见》指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利于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有利于防止智力残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强迫劳动的恶性案件发生,减少精神残疾人意外伤害隐患,稳定残疾人家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帮助残疾人改善身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有利于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
《意见》要求,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
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据了解,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全国就业年龄段内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有730万人,占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总数的23%,其就业率远低于其他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近年来,中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已逐渐形成了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模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