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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再触环保红线 新疆庆华、伊泰双双被罚

   8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了2015年第二季度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名录。总共10家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处罚,其中涉及3家化工企业。分别为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
    
    两家煤化工企业处罚情况如下: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55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一期13.5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工程未按环境影响文件要求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将应急池中生产废水通过水泵及私设排污管线排放至设置区北侧无防渗措施的自然沟谷,累计排放废话谁约116万m³。经监测,排放废水中含挥发酚、氰化物、砷等有毒物质。
    
    2、未按法律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高浓盐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危险废物絮凝沉淀污泥倾倒、堆放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内;高浓盐水处理车间外的危险废弃物絮凝沉淀污泥暂存池不符合危险固废暂存条件,造成了危险固废流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被自治区环保厅处以总计50万元的罚款。
    
    处理措施:
    
    1、罚款50万元,
    
    2、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
    
    100万吨煤制油项目于2011年6月开工建设,厂前区,仓库区已建成,生产区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空分车间,气化车间,锅炉房,净水车间正在进行工程土建,新疆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1月3日下达《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2014年11月15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截至2014年12月24日,该项目仍未向环保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被自治区处环保厅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措施:
    
    1、罚款:20万元整;
    
    2、立即停止建设,直至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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