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受调查
中纪委官网昨天(18日)15点20分发布消息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杨栋梁此前在天津任职18年,其中11年任天津市副市长。这次天津爆炸事故发生后,他又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身份,第一时间率队赶赴现场指挥。
在任“总局”一把手被查
杨栋梁是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他也由此成为十八大以来第六位“落马”的中央委员。此前先后有五位中央委员被查,分别是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成都军区原副司令员杨金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以及河北省原省委书记周本顺。
梳理既往历史,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事故尚处于救援善后与调查阶段,也曾有正部级的官员被问责或主动辞职,但却从未有在这个节点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直接被查的,这次创了先例。
杨栋梁也是安监系统迄今为止因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最高级别官员。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组建,2005年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与此同时,他还成为十八大后被查的首个在任“总局”一把手。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机构共有八家,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孙鸿志、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
被查前一天还在天津开会
杨栋梁出任国家安监总局“一把手”3年多,在他主管的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的最引发关注的事故,竟然出自与自己仕途最为密切的天津。
8月12日23时20分左右,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国家安监总局官网消息称,当晚,杨栋梁即率工作组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工作。他还要求,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公开报道显示,17日晚,即其“落马”消息公布的前一天,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天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工作组和天津抢险救援指挥部联席会议,杨栋梁还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身份参加了会议。会议强调,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无论涉及什么人,都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易人”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天津爆炸事故,国务院安委会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按照以往惯例,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调查小组一般由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担任组长。而据媒体8月15日的普遍公开报道,杨栋梁也确为事故调查小组组长。
但戏剧性的是,8月18日正式成立的调查组结构发生了变化,根据公开报道,昨天国务院“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并开展工作,调查组由公安部牵头,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任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临时替换组长十分鲜见。而杨栋梁的“落马”是否与其在天津的仕途经历有关,是否涉及天津爆炸涉事企业等,目前官方还没有发布消息。但有分析指出,案由已宣布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中纪委启动组织调查一定是掌握了充分证据后的“收网”,从目前来看,杨栋梁的被查与天津爆炸应该没有直接关系,而选择在天津爆炸“头七”宣布,原因之一恐怕是突发的爆炸已进入任务繁重的事故善后与调查阶段,此时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杨栋梁继续工作在一线已不合时宜。
北京晨报记者 邹乐
新闻人物
杨栋梁:曾任天津副市长11年
杨栋梁生于1954年1月,河北青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年61岁的杨栋梁仕途生涯大致分为三部分:石油系统、天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972年起,杨栋梁进入石油系统,从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钻井一部一名普通钻工做起,一直做到钻井一部党委副书记,勘探三部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1983年,杨栋梁升任华北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并在石油系统做到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还曾出任天津市联合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随后,杨栋梁实现了从企业经营者到政府官员的转变,先后担任了天津市经委副主任、天津市经委主任、天津市副市长等职。
2001年起,杨栋梁任天津市副市长,任职时间长达11年零2个月。其间,杨栋梁在天津分管的领域越来越多。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其任天津市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2005年12月,其进入天津市委常委行列。
在2012年5月调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前,杨栋梁以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身份,分管天津市政府常务工作多年。
由于在石化领域有丰富经验,滨海新区乃至天津的很多大型石化项目,据认为都与杨栋梁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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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原副省长
姚木根认罪悔罪
据新华社电 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姚木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余市宏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皮海如、何杰等单位和个人在催要货款、承揽工程、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姚木根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易安萍、其子姚易、其父姚振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2.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姚木根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姚木根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姚木根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