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规划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利用和吸纳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成果,切实做好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进一步细化勘查开采的空间布局安排。根据新规,不同矿种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编制技术要求也不同。对于铜、铅、锌等第一类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砂石黏土等无风险矿产,可直接划定集中区、备选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等准入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禁止、限制等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中明确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原则上一个区块一个主体,不设具体的拟合度要求。部将强化对勘查开采项目规划审核情况的信息化监管,同时定期组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