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明确规定,全省限制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发热量小于等于4000卡/克、全硫大于等于1%的散煤。对运距超过600公里、发热量低于3900卡/克的褐煤,全硫高于2%的商品煤,禁止在辽宁销售和使用。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对不符合《细则》质量要求的商品煤,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口、销售,承运企业不得运输。《细则》规定,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应提供每批次的商品煤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应包含《细则》中质量要求的全部内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商品煤质量档案。
记者了解到,省商品煤质量监管工作由省发改委宏观指导,省煤管局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和检验检疫局配合进行煤炭质量监管和现场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