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要求,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
对于已核准煤矿项目,国家发改委要求,在依法办理项目开工所需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煤炭企业要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变化,评估已核准煤矿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预期,审慎合理安排建设工期。支持资源条件差、缺乏竞争力的煤矿暂缓开工,已经开工的在一定期限内停建、缓建。
针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问题,国家发改委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国家发改委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
国家发改委要求,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