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通字〔2015〕16号
为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降低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煤炭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煤炭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照经营煤炭。从事无照经营煤炭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符合办照条件的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对于无照经营煤炭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煤炭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相关经营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阻挠、抗拒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煤炭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