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山西省财政厅在对山西省五大煤炭集团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争取煤炭行业增值税改革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中国税务报消息,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畸高的主要原因,与井巷相关设备及耗用材料等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有着直接关联。
认为除开拓巷道外,准备和回采巷道,并不实际构成会计和税法上的固定资产,这些支出都应该按照生产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税务机关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巷道符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准备和回采巷道所耗用的设备、物资等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财税〔2015〕117号文件的发布,对煤炭生产企业无疑是拨云见日,一直困扰税企的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争议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该文件的更大的亮点是所有巷道的附属设备,包括开拓巷道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新文件下发后,目前,煤炭生产企业仅在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这个过程后会形成固定资产即构筑物。除此之外,巷道耗用的物资、应税劳务和服务都可按该规定进行抵扣。
煤炭采掘企业将因该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税负明显下降或减轻,利好目前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