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到2017年年底,原煤入选率达70%以上。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同时,黑龙江省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以上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企业应该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确保燃煤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黑龙江省铁路、公路等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煤炭运输的指导和管理,按照煤炭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运输企业和个人承运的商品煤质量。
哈尔滨海关负责对进口商品煤行为构成走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此外,环保部门负责对燃煤污染排放和污染防治实施管理,查出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规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