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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整顿未达标煤矿一律关闭

    近日,记者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今年起,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会议提出,今年,按照国家煤监局的“十项要求”规定,重点抓好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兼并重组矿井,抓住容易发生重大事故、不放心的矿井,按照效能最大化原则进行监察执法。在监察内容上,要由现场监察转变到现场、过程和体系监察并重,由查现场转变到查现场、查系统、查能力并重;在监察方式上,继续推行示范式、解剖式、审计式和异地集中执法监察,推行分局集中执法、科室联合执法、分区域跟踪监察、会审式监察等方式;坚持监察执法与企业自查互查、地方监管相结合,行政执法和专家会诊、专家检查相结合,形成共管合力,坚持执法工作与通报、约谈、移送、曝光、督促整改相结合,发挥以一当十、以点带面的倍增效应。

  对隐患严重、不重视整改的煤矿,要按照“十项要

  求”规定,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该吊证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搞好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安全工作,骨干企业要坚持对小煤矿统一管理、统一标准不动摇,地方政府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松懈;已经签订关闭退出的小煤矿必须按标准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要防止小煤矿安全工作出现反复,严防小煤矿偷生产、假技改真生产,严防包工队“返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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