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省、产煤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安全生产事故多源于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条例规定,煤矿企业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如果因此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仅要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还要处本人上一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带班下井”也在条例中予以明确。条例要求,带班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条例还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条例提出,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