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中提出,今后哈市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对不能完成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县(市)政府,将由哈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限制审批该地区新增燃煤消费总量的建设项目,逐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对于有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将予以问责。
《条例(草案)》规定:对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立燃煤质量管理档案和煤质信息抄送制度。对未及时、如实报送燃煤质量信息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万以下罚款;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购买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没收燃煤,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锅炉不能满足使用符合标准燃煤需要的,应当限期内升级改造。符合规定标准的燃煤锅炉应在规定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未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燃煤使用单位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备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对除尘灰采取密闭方式收集,以及通过清洁能源改造、技术升级等措施稳定减少燃煤污染物排放。
若燃煤使用单位未对除尘灰采取密闭方式收集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储存燃煤、煤灰渣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