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一 、重大危险源的检测
1、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煤字167号《关于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2006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的批复》,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28.46m3/min,相对涌出量为11.61m3/t;矿井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15.13m3/min,相对涌出量为6.17m3/t。为高瓦斯矿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瓦斯爆炸为矿井的重大危险源。
2、根据2004年5月30日山西省煤炭工业综合测试中心提供的《试验报告》,2号煤层火焰长度50mm,加岩粉量60%;5号煤火焰长度>400mm,加岩粉量80%,煤尘均有爆炸性。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煤尘爆炸为矿井的重大危险源。
3、根据2003年11月13日大同市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站提供的《煤炭自燃燃倾向等级鉴定报告》:矿井2号煤层自燃倾向分类为二类,自燃等级为Ⅱ级,属自燃煤层;5号煤层自燃倾向分类为二类,自燃等级为Ⅱ级,属自燃煤层。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煤层自然(内因火灾)为矿井的重大危险源。
4、该矿井田内奥灰水静止水位标高+1147.32~+1215.93m,矿井绝大部分开采煤层基本全部在该水位以下,所以奥灰水对矿井安全生产构成了严重威胁,中煤总生字(1992)第57文号将焦家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划分为Ⅲ类。但由于近年来矿井均已对奥灰水进行了钻孔泄水,使奥灰水静止水位漏斗范围已降至+870m左右,现阶段各采区的开采是安全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透水不作为矿井的重大危险源。
5、矿井自投产以来从未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现象,因此矿井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不作为矿井的重大危险源。
6、矿井自投产以来从未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因此无煤层冲击倾向性。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冲击地压不作为矿井的重大危险源。
综上所述,矿井的重大危险源是: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
二、煤尘爆炸重大危险源的评估
1、重大危险源分布范围
瓦斯积聚点主要是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采掘进工作面的高冒区和盲巷内;煤尘积聚点主要是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及总回风巷道内;火灾发生点主要是采煤工作面采后切顶线附近。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影响范围
矿井为井工开采,当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时,主要影响范围是井下爆炸地点附近地区或整个矿井,一般不会对相邻矿井造成影响。
3、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的危害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事故发生时对矿井造成的危害基本是一致的。
1)产生高温高压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释放出的热量,按理论计算,可使爆炸产生的气体产物加热到1300—2500 。C 。事故产生高压,按等容过程的气体方程状态计算,在矿井条件下爆炸的理论压力为490—980kpa。在爆炸过程中,如遇有障碍物、巷道的拐弯或巷道断面突变时爆炸力将猛增。同时爆炸在积尘较严重的巷道中,爆炸力将随着距爆源距离的增加跳跃式增大,即表现出离爆源越远反而破坏越严重的特性。
2)产生正向冲击和反向冲击
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促使爆炸源附近的气体和爆炸火焰以610—1800m/s的速度向外扩散冲击,形成强大的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此为正向冲击。因爆炸产生的水蒸气迅速凝结,所以瞬间就会在爆源附近形成气体稀薄的低压区,此时被挤压的爆炸烈焰和高温气体便会迅猛返向爆源,形成反向冲击波,因反向冲击是沿着已破坏区域进行的,所以其破坏性往往更大。
3)引起连续多次爆炸
煤尘爆炸的正向冲击沿着传播途径将落尘逐步冲起形成尘云,并传播的火焰逐步点燃,产生连续爆炸,且距爆源越远越强。当爆炸反向冲击时,由于负压作用从采空区中带出瓦斯、吹起煤尘,如果火源尚未消灭或有新的火源存在,这时就会引起新的更大的第二次爆炸,依此循环可能发生多次爆炸;
4)生成有毒有害气体
爆炸时,会生成CO2和 CO。在灾区空气中CO浓度可达2%—3%,甚至高达8%左右。这是造成矿工大量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1、瓦斯、煤尘和火灾检测措施
(1)严格执行瓦斯、煤尘检测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工和测风测尘工,瓦斯检查工和测风测尘工需经过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仪和测尘仪表要定期校验。
(3)测尘次数及每次测尘的有校样品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测点必须全面,严禁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必须做到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和粉尘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设置瓦斯、测尘台账,建立瓦斯、测尘报表上报审批制度。
(6)加强采后密闭的检查工作,防止采空区漏风。
(7)定期抽样化验闭外一氧化碳情况。
2、瓦斯、煤尘和火灾监控措施
(1)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站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涌除尘器除尘。
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查和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不设置瓦斯检查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按规程规定配足配齐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达到正常使用。
(2)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3)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4)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时喷雾、装煤时洒水、设置风流净化水幕等综合放尘。
(5)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
(7)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采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8)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9)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0)使用好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充分发挥其效能。
(11)加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防止出现冒顶造成瓦斯积聚。
(12)制定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13)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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