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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再推煤电第三方治污

         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意图在燃煤发电领域内,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主要目标,即到2020年,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由现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领域全面扩大至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社会资本更加活跃,资本规模进一步扩大;第三方治理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环境服务公司技术水平能力不断提高,形成一批能力强、综合信用好的龙头环保企业。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非一个新概念。早在2007年,我国就曾在电力行业开展过燃煤电厂脱硫的特许经营试点工作,三年时间内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对包括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在内的环保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而此次新印发的《指导意见》回归到燃煤发电领域,相关原则更加细化,并针对目前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第三方治理推进工作中,排污主体责任的归属是最为业内关注的问题之一。2015年初的《意见》曾提出“污染者付费”,但并没有明确排污责任的主体。有观点认为,相比原先的“谁污染,谁治理”,第三方环保公司的介入使得主体责任归属变得模糊,可能对第三方治理市场活力与规范造成影响。《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中,第一条便对此进行了明确:燃煤电厂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对此,有环保公司人士介绍到,电厂将治污工作委托给环保公司,却要自行承担排污责任,乍看之下对电厂并不公平。但从整体考虑,将主体责任明确在电厂,一方面便于政府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迫使电厂加强对自身运行、设备以及与其合作的环保公司的监管与约束,同时也对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负责。

           在第三方治理企业的选择上,《指导意见》提出,燃煤电厂宜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环境服务公司,不得设定地域及其他歧视性条件,确定合理的投资及收益水平,避免高价低质、低价低质的恶性竞争。燃煤电厂可将环境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与质量、技术水平、实施方案、业绩、融投资能力、信用等要素列入招标资格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用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对燃煤电厂与环境服务公司间签订第三方治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生产、经营、结算、额外盈亏与风险处理等工作的处理办法与协调机制。“环保公司相比国有电厂,规模较小,合作时的地位也往往不那么平等。”上述环保公司人士称,“合同期间有时会发生一些争议。对于环保公司来说,失去一个电厂客户可能会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影响。这些细则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合作双方的利益。当然主要还是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指导意见》在政策落实方面,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依据项目及合同给予实施第三方的环境服务公司优惠,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服务公司,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环境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同时落实相关价格政策与财税政策。据统计,目前国内有2.4万家环保企业,上市公司不到100家,规模普遍偏小。这一系列政策要求的提出,为环保行业扩大规模提供了条件。

          中电联相关人士表示,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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