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煤矿停产停工前要制定停产停工工作方案,明确停产停工时限、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确保安全,并将方案报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拟关闭煤矿要制定设备回撤安全技术措施,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回撤。
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煤矿停产停工动态,建立登记台帐,制定、实施巡查检查计划,严禁煤矿未经验收或未经审批擅自复产复工,严防煤矿弄虚作假、明停暗采。
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停产停工报告后,应当立即将辖区停产停工煤矿名单和时间报监察分局(办事处)。
《意见》要求,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矿业(煤电)公司要逐级建立健全严格的复产复工验收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谁组织、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和验收责任,确保职责清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要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根据复产复工方案有计划地开展辖区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坚决防止集中同时复产复工。
煤矿复产复工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凡达不到安全标准,特别是存在以下情形的煤矿不得复产复工:一是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矿井和未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的;二是图件资料不真实、不齐全或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三是隐患治理不到位以及未按照复产复工程序签审同意的;四是从业人员复产复工分层级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五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未验收合格的。
严格按“企业自查—复产申请—复产验收—企业整改—整改复查—逐级审签”程序执行。
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煤矿复产复工工作质量,对在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中存在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煤矿复产复工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借整改之名生产、擅自复产复工、蓄意逃避监管等因素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对煤矿和有关责任人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并追究煤矿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