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改造全部完成后年可减煤5700万吨
记者3月3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截至2015年底,我省关中地区已有16台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改造,且全部按照国家“三种煤质、三种机组负荷”的评估监测标准进行了环保验收,其中,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均低于国家要求标准。据测算,16台超低排放煤电机组年可削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合计2.56万吨。将削减污染物折合成原煤计算,相当于年可减煤1506万吨。自此,我省开始迈入“煤电超低排放时代”。
超低排放,也被称为“近零排放”,是指燃煤机组的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5毫克/立方米。
2015年1月,在国家未将我省列为超低改造试点省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毅然决定在关中全面推行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并出台了《关中地区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提出三年内完成关中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为加快煤电超低排放改造进度,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作出“扩围提速”决定,把范围由关中地区扩展到全省55台2419万千瓦机组,把时间在原计划基础上提前一年,要求关中地区2016年底前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
为提高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积极性,我省在全国率先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完成超低改造的燃煤火电厂,每发一度电加价1分。环保、财政、发改部门联合制定奖励补贴办法,按照10万元/万千瓦的标准,列支1.5亿元补贴项目建设,2015年已补助到位6630万元。同时,省发改委对纳入年度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从当年起每年增加基础发电量计划200小时;对纳入改造任务但未按期达标机组,相应削减发电量。
据测算,燃煤电厂超低改造全部完成后,全省一年可削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合计9.7万吨,其中关中地区预计削减6.26万吨。将削减污染物折合成为原煤计算,全省可减煤570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