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批发企业
1、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储煤场地面积3000m2以上;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5、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规划管理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炭零售企业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储煤场地面积1500m2以上;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5、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规划管理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用型煤加工企业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储煤场地面积500m2以上;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型煤机械设备;5、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规划管理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予核准通知书;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企业储煤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
(8)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和煤炭质检监测证明;
(9)相应的加工设施清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领和颁布发程序:
(一)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提效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煤炭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定。
(三)市级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审查。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经委申请。
(四)省经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和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规划管理要求的,在省经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批准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