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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经销商华德宝旧车当新车卖 被判欺诈退一赔三

  3月15日下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对“新买宝马X5疑似旧车,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华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原告车主退还购车款63万元,并予以三倍购车款的赔偿,总金额达到250余万元。

  旧车当新车卖宝马经销商被指欺诈

  2015年4月12日,消费者姜楠从北京华德宝公司汽车销售4S店内购买了一辆价值63万元的宝马X5汽车,并在华德宝公司处办理了金融贷款、保险等,随后华德宝公司代办了验车上牌等手续。

  但是,当姜楠于2015年8月在华德宝的4S店对这辆宝马X5进行首次保养时,无意间在4S店的内部系统中发现该车曾在2013年11月因质量问题拆卸过发动机、变速箱,更换过发动机曲轴等主要部件。姜楠认为,对于这样的重大维修,华德宝公司从未告知过自己,构成消费欺诈,向朝阳法院起诉了华德宝公司。

  针对姜楠的起诉,华德宝公司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首先,姜楠根本就不是车辆的购买者,实际的购买人为金莹、李红杰两人,只是车辆的牌子在姜楠名下,姜楠连作为原告的资格都没有。其次,华德宝公司在售车前已经将车辆的相关信息告知过实际买车人,因此不构成欺诈。

  华德宝公司出示了用户订单,其上,用户是李红杰,客户签字处是金莹。同时,华德宝公司还出示了宝马中国车辆竞价表(未上牌车辆),该表上标明该车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19日,保修开始日期为2013年10月12日,行驶里程为1800公里,车身颜色处手写“修过发动机”。

  表格下方竞价警示声明处写明:宝马公司只负责补偿因竞拍二手车车况的重大差异,导致的车辆维修及价差,经销商须对零售环节出现的客诉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为此,经销商收到车辆后,须严格全面检查车况及维修记录,与客户签订严谨的销售合同和车况确认声明。金莹在表格下方签字确认。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辆车的最初购买者确实不是姜楠,而是金莹和李红杰两位车主。但这两位车主没有购车资格,是想用别人的指标来购买,但事到临头本来要给他们提供指标的人却变卦了。

  而这时,这两位车主已经交了车辆的首付,因为购买行为无法继续,就向华德宝公司主张退还车款,但华德宝公司不同意,要求只能是再找到别人顶替。因此,金莹和李红杰通过邻居介绍认识了姜楠,姜楠也同意购买这辆车。之后,就是姜楠独立和华德宝公司进行了所有的购车事宜。

  对于车辆信息的告知,姜楠表示华德宝公司只在销售车辆时说过,该车为老款未上牌新车,内部活动使用了1800公里,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而对于这些重大维修事项均未告知过。同时,上述表格上不是他的签字,且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华德宝公司将二手车当作新车进行买卖,构成欺诈。

  而金莹确认上述竞价表签字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手写部分“修过发动机”,表示当时华德宝公司没有向其告知车辆经过维修的事实。

  判决欺诈行为存在退赔250余万元

  在法院提供的证据中,2015年4月12日,华德宝公司向姜楠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630000元。华德宝公司在贷款申请批复函上车况处内容写为“新车”。车辆保险、购置税都是姜楠缴纳,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所有人也是姜楠。

  同时,在姜楠与华德宝公司就欺诈一事进行交涉期间,华德宝公司曾经几次找到过金莹,希望金莹能够做一做姜楠的工作。

  根据金莹提供的电话录音,2015年8月13日,华德宝公司田经理曾致电金莹。田经理表示:“修个发动机这是很正常的事,有可能就是告知没告知,现在这么长时间了,你说告知了他说没告知就是扯皮的事”,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之后,2015年8月25日,华德宝公司4S店的祁总又与金莹进行了通话,称“毕竟这么大个数,我们个人承担的话还是比较恼火”,“对于他来说也没受多大损失,我们把车子收回来”。

  综合各种证据,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姜楠确为其车辆所有人。华德宝公司开具的购车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为姜楠。涉案车辆在姜楠名下,在用户订单上,华德宝公司收取了验车上牌费用,故华德宝公司理应在李红杰订购车辆时即明知车辆牌照不上在李红杰名下,且华德宝公司在实际代理验车上牌时也知道姜楠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

  同时,李红杰、金莹也均认可姜楠为车辆买受人和所有人。而且,通过金莹提交的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华德宝公司对于姜楠作为买受人的身份予以认可。华德宝公司联系金莹是希望通过金莹和姜楠进行调解,可见金莹、李红杰在买卖关系中系牵线搭桥的身份。

  而对于华德宝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个关键问题上,法院认为,华德宝公司销售车辆时就车辆出售前的维修项目未对姜楠进行告知,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华德宝公司退还姜楠购车款63万元,同时向姜楠赔偿损失189万元。

  华德宝公司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汽车消费“三倍赔偿”已有先例

  对于这个案件给消费者带来哪些警示,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伊雯表示,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尤其是购买大宗商品时,一定要有书面的合同,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在这个案子中,消费者妥善保管了发票等消费凭证是很关键的一个部分。

  同时,李伊雯介绍,在验车的时候,除了对外观进行检查外,有条件的话可以去查一下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系统。本案消费者就是在进行首保的时候,无意中看见了4S店的系统,发现车辆还修过发动机。

  其实,类似这种汽车产品的欺诈行为已经屡见不鲜。根据中消协调查,汽车经销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以旧充新;二是隐瞒车辆存在缺陷;三是隐瞒出厂后更换过配件;四是隐瞒车辆售前维修情况等。由于汽车产品价款高,三倍赔偿在汽车消费领域实施难度较大,但是,山东、四川、湖北等地已经开始出现三倍赔偿的成功案例。

  例如,山东消费者刘女士,2014年5月购买一辆菲亚特家用轿车,在一次刮擦事故维修过程中,被维修人员告知该车曾补过漆,发现问题后,消费者多次找经销商交涉,经销商承认有二次喷漆,但否认是自己所为,认为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刘女士提起诉讼,经过调查,法院确认经销商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售并已经使用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对刘女士“退一赔三”。之后,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据介绍,目前在朝阳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关于汽车买卖纠纷方面的诉讼也有一定比例。而其中以宝马品牌的产品诉讼比较集中,其他品牌的汽车产品纠纷一年可能只有一两起,而宝马品牌产品的纠纷一年可能就会有六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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