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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即日起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9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煤炭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规定》就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力度,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管理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从深层次、多方面着力于解决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规定》指出,煤矿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以及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规定》要求,接触煤尘等有害物质的在岗人员及I期煤工尘肺患者须两次进行一次体检,而接触岩尘、噪音、高温等有害物质的在岗人员及Ⅰ期矽肺患者应一年体检一次。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福建省煤炭中心医院院长张正绵介绍说,过去煤炭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参考的法律文本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之间有交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实施为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细化的参考标准。

  张正绵说,煤矿行业职业病要治疗与预防相结合,而预防的最主要措施就是要规范工作环境的健康度。依照这个规定,如果不符合各项要求的企业无法通过年审,将被责令整改。

  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形势还比较严峻,在建材、隧道修筑、以及煤矿产业的从业人员当中,尘肺病仍然多发。据统计,2009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18100多例,其中煤炭尘肺病例7300多例,占全国尘肺病例总数的50.6%。(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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