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调〔2010〕17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0年7月22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乃至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需要,是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二、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宣贯会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形成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学习和深刻理解《规定》精神,依照《规定》严格监察;要将《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内容。
技术服务机构要全面学习《规定》的内容,依照《规定》要求,为企业提供规范的技术支撑服务,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特别是井下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做好个体防护;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和现场管理上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以实施《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以《规定》实施为契机,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升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建立和委托,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治理,努力使煤矿作业场所环境达到规定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二是切实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及时如实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工作,对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煤矿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同时,要以职业危害申报为契机,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职业危害数据库,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形势的研究分析。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为煤矿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确保仪器设备和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各地区要通过整合现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构建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供技术服务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支撑机构,以及负责企业日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内部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三级技术支撑体系。
四是进一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抓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职业危害事故查处与认定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组织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支持和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五是严肃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认定和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降低职业危害,减少尘肺病和其他职业病的发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以上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贯彻落实方案,并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联系人:赵葆青,徐伟伟;电话:010-64464296;电子信箱:zhaobq@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