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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煤监局确定国有重点煤矿直接办理许可证延期的四项具体条件

近日,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具体条件:一是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二是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四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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